生產者對其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
質檢總局日前召開《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》的立法聽證會。這個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、生產許可、生產者質量義務、監督管理、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。這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規章有望在今年施行。
據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司長吳清海介紹,這個規定征求意見稿的亮點之一是強調了生產者的責任,特別將“生產者質量義務”列為一章。其中規定如:生產者應當對出廠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出廠檢驗,合格后方可銷售;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材料采購、生產過程控制、產品出廠檢驗以及售后服務等的質量管理體系,并做好生產管理記錄。
聽證會上,企業代表、協會負責人、法律學者等提出大量意見和建議。一名企業代表提出,征求意見稿中關于“生產復合添加劑需提交添加劑名稱、組分及各組分含量的有關資料”的規定涉及商業機密,她建議將“各組分含量”改為“組成含量范圍”。還有聽證代表提出一些具體問題,如加工助劑是否作為食品添加劑、香精香料是不是復合食品添加劑、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劑是否需要標明委托者的名稱等等。
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在聽證會結束后表示,將認真研究這些代表的意見和建議,并采納其中的合理內容。這個規定今年有望在質檢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公布施行。 |